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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久未完成,*ST秋林股东嘉颐实业被通报批评

2021-04-17 17:25:56    文/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的网友投稿

来源: 新京报网 1074

导读:本文是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的网友投稿,由编辑发布关于业绩补偿久未完成,*ST秋林股东嘉颐实业被通报批评的内容介绍

新京报讯(记者 王思炀)11月1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秋林”)发布公告称,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颐实业”)因未完成对*ST秋林的业绩承诺补偿,被上交所于11月14日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2015年11月19日,*ST秋林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下属企业嘉颐实业购买了其所持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100%股权。嘉颐实业承诺,深圳金桔莱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亿元、1.51亿元、1.75亿元,且以上3年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56亿元。2018年4月26日,*ST秋林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深圳金桔莱2017年以及3年合计的业绩承诺实现率为86%和97.37%,未能达标。

 

截至目前,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嘉颐实业已返还给*ST秋林2015年度、2016年度分红收益85.33亿元,尚有609.51万股*ST秋林股份未能补偿。

 

上交所指出,2016年12月,嘉颐实业质押了其持有的100%*ST秋林股份。但在2018年4月,相关业绩补偿义务被明确后,嘉颐实业并未及时解除对应质押以划转补偿,致使后续股份自2018年6月起被冻结后,无法划转,故不能将质押和司法冻结作为免责理由。

 

同时,上交所表示,2018年10月25日,嘉颐实业曾承诺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业绩承诺补偿,但至今仍未实现,其所称做出的大量工作未产生实际作用,不影响违规行为认定。而按前期约定,嘉颐实业向秋林公司归还的分红是其应尽义务,并非“转赠”。

 

综上,上交所于2019年11月14日向嘉颐实业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嘉颐实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准备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新京报记者 王思炀

编辑 王子扬 校对 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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